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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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水富,由云南省直辖,昭通市代管的县级市,市境位于云南最北端、金沙江、横江、长江三江交汇之处。1974年云南省昭通地区水富区成立,1981年水富县成立。2018年水富撤县设市。截至到2014年,水富幅员面积439.8平方公里,辖3镇1街道,人口10.4万人。水富是云南省唯一的铁路、公路、航空、水运和天然气管道“五通”县级市,有“万里长江第一港,七彩云南北大门”、“温泉之都,浪漫水富”之美誉。水富2013年国民生产总值为45.5亿元,人均生产总值43919元,2013年度云南省县域经济考核中位列第12位,水富是昭通市11个区(县)中唯一一个非贫困县。水富市主要旅游景点为:西部大峡谷温泉、水富港、向家坝水电站、铜锣坝国家森林公园等。1981年8月14日,国务院同意划出绥江县太平公社和会仪公社的新安、新寿两个大队,盐津县的两碗公社与水富区组建水富县。同年10月1日,水富县正式成立。2018年9月7日,经国务院批准:同意撤销水富县,设立县级水富市。以原水富县的行政区域为水富市行政区域,水富市人民政府驻云富街道人民东路3号。水富市由云南省直辖,昭通市代管。